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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換貨政策

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, 依「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二項」及「行政院公佈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,「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」之商品,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 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。
自105年1月1日起,生鮮食品不適用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,並不享有7天鑑賞期

低溫生鮮食品 可以退換貨的申請的情形如下:
1.商品瑕疵(例如,食品腐壞.外觀破損)
2.運輸過程造成毀損
3.我司揀貨錯誤,與訂購品項不符
低溫食品須維持低溫保存商品,以及食品保存期限較為嚴格的情況下.非以上述情形恕無法辦理退換貨.



常溫食品-消費者收到商品後七天鑑賞期內(鑑賞期非試用、試吃期)
可以退換貨的申請的情形如下:
1.商品瑕疵(例如,食品腐壞.外觀破損)
2.運輸過程造成毀損
3.我司揀貨錯誤,與訂購品項不符
4.因顧客個人因素,例如 訂錯,各人口味喜好改變...等,需請您負擔退換貨產生的運費

依法規定 退換貨需維持交易商品原狀
故如商品因購買方的人為因素造成包裝毀損,髒汙的情況, 需再提出申請退換貨與我司
充分告知商品狀況,並依毀損狀況討論商品剩餘價值